海淀法院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例(九)——搜狗手机浏览器顶部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资讯
2024-01-08
397
合议庭成员: 李颖、陈敏、张璇
承办人: 陈敏
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在线公司)
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信息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科技公司)
【案情简介】
二原告发现,当用户启动搜狗手机浏览器软件,将搜索栏的搜索引擎设置为百度搜索并输入关键词时,二被告在下拉提示框显著位置放置多条指向搜狗网的下拉提示词,引导用户使用搜狗网经营的信息服务。同时二被告借助上述信息服务页面提供付费推广信息和广告内容而获取经济利益,故诉至法院。二被告认为,启动搜狗手机浏览器软件,将搜索引擎设置为百度搜索,在顶部栏中输入关键词后,在浏览器的工作区域(浏览器窗口中)以全屏模式出现搜狗提供的浏览建议(包括垂直搜索内容和搜索推荐词),以上过程属于搜狗浏览器的浏览行为,并不涉及百度网的搜索服务;不存在二原告所称的流量劫持情形;搜狗手机浏览器的设置不会引起混淆误认,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求。
法院认为:首先,二原告主张的本属于百度网的搜索服务流量并非必然是其应该获得的商业机会。搜狗手机浏览器在浏览建议中同时设置垂直结果和搜索推荐词,将垂直结果导向自营网站的作法,是在利用用户使用自己浏览器的商业机会而吸引用户使用、体验自己所经营的其他服务,旨在争取更多商业机会,二原告有关二被告恶意劫持其流量的主张,不予支持。其次,搜狗手机浏览器在设置显示方式时,采取以下设计:当用户选择百度作为预设搜索引擎而使浏览器顶部栏左侧显示百度图标时,浏览建议中显示的二被告提供的垂直内容和搜索推荐词之间没有明显区分,且在用户点击垂直内容进入搜狗网自营网站的整个过程中,百度图标始终处于顶部栏显著位置。这种手机浏览器的显示方式设计确实会造成一定范围内的用户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宣判后,二被告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后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的是手机浏览器顶部栏在预设搜索引擎后,同时设置搜索推荐词和垂直结果是否会对他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本案典型意义即在厘清了手机浏览器经营者的合法自留地与侵犯他人权益之间的行为边界。手机浏览器作为网络用户进入互联网的窗口,一直以来均是互联网企业竞相争夺之地。一般而言,手机浏览器均会设置顶部栏,以供网络用户进行文字搜索或是直接键入网址进入网站,目前该种运营模式已经形成了行业习惯。为方便网络用户,搜狗手机浏览器及市场上其他多种浏览器均在浏览建议中同时设置搜索推荐词和垂直结果,此种做法并未劫持他人流量,属于手机浏览器经营者的自由权利。但是,用户在预设搜索引擎为百度搜索,而点击浏览建议中垂直结果仍进入搜狗搜索页面,浏览建议中二被告提供的垂直内容和搜索推荐词之间没有明显区分,且在用户点击垂直内容进入搜狗网自营网站的整个过程中,百度图标始终处于顶部栏显著位置,这种手机浏览器的显示方式设计确实会造成一定范围内的用户混淆,二被告的该种经营模式超出了正当性的合法边界,构成不正当竞争。这对于规范手机浏览器显示方式设计的运营模式具有积极的行业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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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成员: 李颖、陈敏、张璇
承办人: 陈敏
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在线公司)
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信息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科技公司)
【案情简介】
二原告发现,当用户启动搜狗手机浏览器软件,将搜索栏的搜索引擎设置为百度搜索并输入关键词时,二被告在下拉提示框显著位置放置多条指向搜狗网的下拉提示词,引导用户使用搜狗网经营的信息服务。同时二被告借助上述信息服务页面提供付费推广信息和广告内容而获取经济利益,故诉至法院。二被告认为,启动搜狗手机浏览器软件,将搜索引擎设置为百度搜索,在顶部栏中输入关键词后,在浏览器的工作区域(浏览器窗口中)以全屏模式出现搜狗提供的浏览建议(包括垂直搜索内容和搜索推荐词),以上过程属于搜狗浏览器的浏览行为,并不涉及百度网的搜索服务;不存在二原告所称的流量劫持情形;搜狗手机浏览器的设置不会引起混淆误认,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求。
法院认为:首先,二原告主张的本属于百度网的搜索服务流量并非必然是其应该获得的商业机会。搜狗手机浏览器在浏览建议中同时设置垂直结果和搜索推荐词,将垂直结果导向自营网站的作法,是在利用用户使用自己浏览器的商业机会而吸引用户使用、体验自己所经营的其他服务,旨在争取更多商业机会,二原告有关二被告恶意劫持其流量的主张,不予支持。其次,搜狗手机浏览器在设置显示方式时,采取以下设计:当用户选择百度作为预设搜索引擎而使浏览器顶部栏左侧显示百度图标时,浏览建议中显示的二被告提供的垂直内容和搜索推荐词之间没有明显区分,且在用户点击垂直内容进入搜狗网自营网站的整个过程中,百度图标始终处于顶部栏显著位置。这种手机浏览器的显示方式设计确实会造成一定范围内的用户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宣判后,二被告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后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的是手机浏览器顶部栏在预设搜索引擎后,同时设置搜索推荐词和垂直结果是否会对他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本案典型意义即在厘清了手机浏览器经营者的合法自留地与侵犯他人权益之间的行为边界。手机浏览器作为网络用户进入互联网的窗口,一直以来均是互联网企业竞相争夺之地。一般而言,手机浏览器均会设置顶部栏,以供网络用户进行文字搜索或是直接键入网址进入网站,目前该种运营模式已经形成了行业习惯。为方便网络用户,搜狗手机浏览器及市场上其他多种浏览器均在浏览建议中同时设置搜索推荐词和垂直结果,此种做法并未劫持他人流量,属于手机浏览器经营者的自由权利。但是,用户在预设搜索引擎为百度搜索,而点击浏览建议中垂直结果仍进入搜狗搜索页面,浏览建议中二被告提供的垂直内容和搜索推荐词之间没有明显区分,且在用户点击垂直内容进入搜狗网自营网站的整个过程中,百度图标始终处于顶部栏显著位置,这种手机浏览器的显示方式设计确实会造成一定范围内的用户混淆,二被告的该种经营模式超出了正当性的合法边界,构成不正当竞争。这对于规范手机浏览器显示方式设计的运营模式具有积极的行业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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